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意外事件”不影响追责
近日,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八旬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一事引发广泛关注。8月18日晚,杏坛镇政府官方微信号通报称,此事件被初步判断为意外事件。
通报称,经调查,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这一判断或许出乎很多人的意料。从通报情况来看,老人的死亡与狗主人以及12岁的罗某不无关系。如果不是狗主人将狗只拴在家门口疏于管理,如果不是罗某擅自将狗只牵出玩,就不会有后来的意外——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老人绊倒,导致其受伤死亡。人们担心,这起事件被判断为意外事件后,狗主人、罗某等人的法律责任会被排除,老人之死会没有了下文。
其实,这种担心大可不必。从常识上讲,镇政府方面的初步判断,只是刑事责任方面的预先判断,主要是排除犯罪的可能。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那么,涉事的女孩和狗主人分别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有人认为谁养的狗谁就该负责:
也有人认为小女孩方和狗主人都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有律师认为:若女孩擅自将狗牵走,狗主人不知情无需担责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这是一起不能事先预见的意外事件,非刑事案件。若女孩擅自解开狗绳,属于盗耍行为,中断了狗主人管理责任,而由行为人女孩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但因为女孩是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
如果狗绳不是女孩擅自解开的,而是狗主同意的或者帮助解开的,则狗的主人管理失职,因为女孩作为未成年人,单独遛狗有风险,此时,狗的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有律师认为:狗主人知情与否均需承担责任
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翔飞:在本案中,狗主人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狗是否拴绳子、狗主人是否知情”本质上都是在判断狗主人是否尽到合理的义务。但狗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是否有过失,所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狗主人均需承担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也表示,狗主人对狗负有妥善监管职责及注意义务。他进一步解释,本案中,如果狗主人拴狗场地为自家院子,与外界具有一定隔离性,小女孩擅自将狗悄悄牵走,狗主人并不知情,此时,女孩存在主观故意,狗主人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相对较低,不承担责任。如果狗主人栓狗场地不具有隔离性,外界很容易接触,狗主人的注意义务要求也会相对较高,如小女孩基于好奇、贪玩甚至狗主人不在等因素牵走狗,此时,狗主人应承担部分监管责任。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表示,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该案不构成犯罪。至于民事责任的话,这是毫无疑问的。今年新通过的民法典以及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个案件中的被害老人没有任何过错——老人既没有故意招致狗也不存在过失,应当说,涉事的狗的管理人或者饲养者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及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彭新林说,虽然女孩当时牵着狗,但狗挣脱了牵绊,确实存在管理不严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和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女孩在事故发生后马上跑了,毫无疑问应当受到道德谴责。当然,从法律角度讲,她主要是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哪怕她是个未成年人,但她有监护人,她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这个民事责任。”
翻看以往的报道,这些年,因为狗只等宠物管束不够伤人事件,在各地都有发生。之前,就有一名21岁的大学生因驱赶未牵绳的小狗被咬伤,不幸染上狂犬病去世,这些“意外之痛”让人揪心。这起狗绳绊倒老人致死事件发生后,当地表示相关部门及各村(居)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并强化宣传教育。不仅如此,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也不能缺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对犯错未成年人虽然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只有依法惩处明示于前,教育和管理措施真正到位,才能拉紧那根约束宠物的“无形绳索”,避免类似悲剧刺痛人们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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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泽鹏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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